根據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轉供電環節電價政策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19〕906號)、《關于階段性降低工商業用電價格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0〕136號)文件規定,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落實國家降費政策支持企業復工復產加強用電價格監督檢查的通知》要求及工作部署,蘭山區市場監管局對轄區內未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企業進行檢查。
案例回顧 蘭山區市場監管局 到蘭山區一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檢查轉供電電費價格 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超政策規定收取預購電價預購款 經查明 直抄用戶用電情況 根據供電公司的結算發票及電費明細表計算,供電公司與該公司結算平均電價為0.71元/度,按政策計算,該公司應收取商戶電價為0.81元/度;該公司實際收取商戶電價為1.2元/度,共收取電量26972度,收費金額為32366.4元,超政府定價多收取電費10519.08元;次年結算平均電價為0.67元/度,按政策計算,該公司應收取商戶到戶平均電價為0.76元/度;該公司實際收取商戶電價為1.00元/度,共收取電量143070度,收費金額為143070元,超政府定價多收取電費34459.28元。以上超政策規定收取電費總計 44978.36元。
依據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的規定,蘭山區市場監管局向該公司送達了《責令退款通知書》(臨蘭市監價檢退[2021]CF0636號),并對該公司的退款情況進行核查。 違反條例 該物業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規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所規定的“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的規定,決定對你公司責令整改并作出如下處罰: 處罰決定 罰款54011.21元(大寫:伍萬肆仟零壹拾壹元貳角壹分) 來源:蘭山市場監管
編輯者:zyf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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